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省、市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精神,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辽政法发(2006)1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