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6)
《关于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部分“申请材料”的修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2006年6月20日
01号 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五、申请材料 (一)合营企业 第4项修改为: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