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泽县房地产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彭泽县房地产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 彭泽县房地产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房地产业各项税收政策,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地税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九财农税[2006]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在我县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即所转让使用权的土地或所销售的不动产在我县境内,应按本办法管理。 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 第三条 发生房地产业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业应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