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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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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公综[2006]383号
【发布日期】 2006-06-20
【实施日期】 2006-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2006年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意见


各设区市公安局:
  2006年全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05)6号)和《2006年福建省政务公开工作意见》(闽政务公开(2006)1号)精神,深化警务公开工作,提高我省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水平,推进警务规范化建设。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警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公安机关及各警种、各部门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深刻认识到,实行警务公开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提高公安机关行政工作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对公安机关权力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通过实行警务公开,推动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完善,促进执法为民理念的牢固树立,进一步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认真改进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密切警民关系,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2.进一步加强警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警务公开纳入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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