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公治字〔2006〕595号 刑侦、巡警、公交总队,内保局,预审、网监、文保、人口处,各分县局: 为推动全市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各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依法打击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等违法行为,现将《北京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秩序,保证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管制刀具的认定,应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属于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