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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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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衢政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6-20
【实施日期】 2006-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衢政发〔2006〕34号

 

 

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有效推进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逐步形成“大环卫、全覆盖、动态化”的新型城市环卫长效管理格局,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新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理顺市区环卫管理体制,建立市、区(包括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巨化,以下简称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的环境卫生管理新体制。

  (一)市负责市区城市环境卫生的综合协调管理,并对各区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考核。

  (二)区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卫生的监督与管理,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保障。

  (三)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日常工作,在区建设部门的指导下,明确承担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完成辖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任务。

  (四)社区(村)配合街道(乡镇)做好辖区环境卫生的监督宣传等工作,要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环境卫生工作,并配有环境卫生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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