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6〕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 龙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其确认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以上。 每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罚处罚,尚在服刑期内的; 4、2006年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