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自纠和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治贿发(2006)4号)精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浙财办字(2006)16号)的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为了全面推进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现就做好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执法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使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范采购、廉洁自律的观念不断提高;广大供应商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意识显著增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机制更加完善。同时,要通过自查自纠,促进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弊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初步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以教育为主,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并重,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围绕政府采购中的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特别是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促进依法采购,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各级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对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和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尤其是要查找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以及广大群众、供应商反映较大的问题和逃避政府采购的情况。重点是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间,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单项预算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如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如涉嫌商业贿赂(包括涉及采购管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应报告并移送同级财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和内容
各级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产生不正当交易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操作流程和有关项目具体采购活动等方面内容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要抓好采购项目委托、招标文件(或谈判询价等文件)的制定、采购信息的公开和发布、评标(或谈判询价)小组的组成和专家使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和验收、采购方式审批等环节的自查自纠工作,要查清是否存在逃避政府采购和违规实施采购等问题,以及违规采购项目的数量、金额等情况,如涉嫌假借各种名义收受供应商回扣、佣金、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形式贿赂的,应进一步查清涉贿项目的数量、项目金额、涉案人数、涉贿金额等具体情况。同时,财政部门也应对自身的行政监管行为进行一次自查自纠。
四、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
根据政府采购的特点,凡是采购单位、代理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受供应商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从而采购或可能采购该供应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按政府采购商业贿赂认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直接收受供应商的现金回扣、项目提成等;二是以投资入股或干股、期权形式参与供应商的红利、股息分配;三是参加供应商组织的商业活动、旅游、考察;四是直接收受、无偿占用供应商提供的财物;五是默许供应商以次充好、以假换真更换采购商品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是合同之外接受供应商赠送的产品且不入账;七是以各种名义向供应商报销费用;八是向采购人返还招标代理费;九是向供应商收取资格准入费、采购会员费;十是以其他手段向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检查方式
各级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日常政府采购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和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情况,通过听情况汇报、看采购现场和相关记录、查合同账本、找有关人员谈话等方式,审查采购操作流程、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开标评标或谈判询价记录、采购合同内容、采购结果,以及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资金支付和财务会计处理等信息,认真查找采购决策、采购执行、签约验收和结算审核等重要岗位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鼓励有问题人员主动说清、自我纠正。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查出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全面总结教训,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六、总结上报和抽查验收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连同“自查自纠表”和“项目执行情况表”(见附件1-4)一式2份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省级主管部门应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本部门及下属采购单位的自查自纠表(01表)、项目执行情况表(02表)和书面总结集中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各归口业务处,由各业务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治贿办(省采购办),省级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自查自纠表(03表)、项目执行情况表(04表)和书面总结直接上报省财政厅治贿办(省采购办),市县采购代理机构按属地原则归口上报同级采购管理部门。市县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的上报时间及要求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组织人员对本级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面原则上应不少于单位总数的10%,抽查单位范围和重点可根据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实际效果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确定,其中集中采购机构应作为重点纳入抽查范围。同时,各地市还应对下辖各市县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各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和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单位,要责令其“补课”。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岗位职责不明确、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的,特别是没有按浙政发(2006)27号文件要求规范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总结验收时应不予以通过,并书面责令其限期整改。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的自查自纠工作和抽查验收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并连同监管行为自查自纠表(05表)(见附件5)、治理商业汇总表(06表)(见附件6)和本地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一式2份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于2006年11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治贿办)。省级检查组将分片于第4季度对各地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情况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总结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具体分片情况和检查验收要求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治理工作自觉性。各级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学习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明确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提高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各级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所属单位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本系统、本单位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明确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开展治理工作。各级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落实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采购领域的治理工作。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财务(或采购)职能部门要协助单位监察部门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积极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按照浙财办字(2006)16号文件要求建立报告制度,将每个阶段的治理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敷衍了事、消极应付、措施不力、工作不实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正确把握法律政策,宽严相济,依法查处。要始终把服从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整改纠正,又要发挥供应商和社会群众举报投诉,排查线索,依法认真查处。同时要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理,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已自我纠正、治理完善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法违规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做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准确区分商业贿赂与正常商业交往、违规违纪与违法犯罪、罪与非罪的关系,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四)切实抓好整改,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包括财政监管部门,要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和查出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边查边改。要按照管理、执行、使用相分离,采购经办人、合同审核人、项目验收人相分离,采购、决策、付款相分离,即三个“三分离”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办法,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建立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和财政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围绕采购职权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浙江省政府采购单位商业贿赂和执法情况自查自纠表(01表)
(2003年1月至2006年4月)
采购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金额单位:万元(保留2位小数)
序号 | 检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自纠情况 |
1 | 政府采购制度贯彻执行及单位内部的采购管理等制度建设情况 | | |
2 | 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工作的职能分离、岗位设置和职责落实情况 | | |
3 | 分散、自行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的发布、公开情况 | | |
4 | 集中采购项目是否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 | |
5 | 分散采购项目是否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 | | |
6 | 协议定点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采购 | | |
7 | 是否存在逃避政府采购或擅自采购的情况 | | |
8 | 业务委托和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接受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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