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县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
南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辖区内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相关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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