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民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6-20
【实施日期】 2006-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现就建立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全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低保制度,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从2006年7月起,全省所有的县(市、区)都要基本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从第三季度开始发放农村低保金,争取再用一至二年的时间,使农村低保制度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三、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
  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应列入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