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人事局关于做好2006年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经济功能区人事部门,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精神,为做好今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及范围 下列人员,符合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1、在我市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外地来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行政人事关系虽未调入我市,但与所在单位签订了聘约或协约,时间达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3、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担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后,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才能按现岗位资格条件规定申报评审同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现岗位申报比转换系列前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现岗位技术工作时间至少满二年,资历可按变动专业技术工作前后实际从事相应档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 二、申报者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的材料见附表一。 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的材料见附表二。 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的材料见附表三。 本文第一部分“评审对象及范围”中的第二点所列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由单位人事干部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提供申报人与单位签订的聘约或协约(复印件)一份。 三、评审标准条件 今年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等文件。 (一)计算机能力条件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 1、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3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2、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2007年之前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2006年之后取得该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四、受理申报要求 (一)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考生须应试合格方得申报评审。 (二)今年我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启用新的申报评审表(教育系列职称评审表另文印发)。申报人应对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尤其对多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属于发包承揽关系由甲方乙方等多方完成的项目,以及工作中曾出现的负面情况必须如实申报。凡对负面情况未作说明、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资格,且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各受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单位,应及时对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按时报送。对申报人填具的负面情况,单位应客观如实加注审核意见。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注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抓紧审核,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后在评审期间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四)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弥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亦须说明原因,并弥封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五)申报人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书或通过BFT考试成绩单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验章)。 五、评审工作要求 (一)今年的评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审机制。除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外,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在确保标准条件的前提下,主动创新评审的方式方法,弥补单一通过审阅材料评审方式的不足;有条件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应当积极实践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等评价方式,以保证评审的客观性和质量,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 (二)对于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评委须认真审阅,根据其论著的实际水平,结合其个人的工作经历及实践,全面、严谨地对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不得单纯套条件、数论著,使评审流于形式。 (三)评委应以高度负责态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今后,凡是评委会不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有关职称政策评审,情况严重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结果,同时撤销参加评审的评委资格,暂停评委会评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