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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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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卫医字〔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6-20
【实施日期】 2006-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
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我厅制定了本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
  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使用监管,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和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向本省范围内的麻、精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精药品。
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原发放《印鉴卡》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发申请,并提交原《印鉴卡》及原《印鉴卡》的有效期期间内麻、精药品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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