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村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食品安全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 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对于促进城乡食品产业协调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都具有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在发展食品产业经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都把农村作为重点。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不断强化农村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村食品安全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一是农村食品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偏低,源头污染尚未根除,部分地区生产经营秩序比较混乱;二是农民食品安全意识不足,维权意识不强,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向农村地区转移和扩散的趋势日趋严重;三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此,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我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