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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交〔2006〕243号
【发布日期】 2006-06-21
【实施日期】 2006-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  为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深化改革与维护稳定并举、“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整顿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要标本兼治、重点解决,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力争通过半年左右的努力,使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行业形象明显改善。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力争达到以下目标:1、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得到规范,出让金标准得到切实降低;2、私下炒卖经营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3、对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得到规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4、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受到查处;5、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投诉率和违章率显著降低;6、出租汽车行业基本稳定,不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坚决落实国办发(200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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