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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迎接省二类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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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葫政办发〔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06-21
【实施日期】 2006-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迎接省二类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
 
 
龙港区、连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落实《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省教育厅、省语委将从2007年6月起对我市进行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我市部分政府机关、新闻媒体、学校和窗口服务行业将代表我市接受省评估组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6月起,正式启动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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