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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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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06〕41号
【发布日期】
2006-06-21
【实施日期】
2006-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6〕41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有关精神,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特殊援助与社会救助具体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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