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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实施集约化开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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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6〕52号
【发布日期】 2006-06-21
【实施日期】 2006-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实施集约化开采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各地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有效地遏制了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滥采乱挖、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全省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布局分散、经营粗放、集约化程度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下一阶段搞好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实施集约化开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搞好资源整合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合理调整矿山布局,严格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是实现矿产资源有序开发、节约利用的重要措施,是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全面进行资源整合,尽快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资源整合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资源整合工作作为事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全局的一项关键任务抓紧抓好。
  二、资源整合的主要目标和原则
  (一)主要目标。
  1.矿山布局趋于合理。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的矿山予以关闭、取缔,可以安置在集中开采区开采的矿山全部得到调整安置,国有大矿范围内的小矿、矿区范围交叉重叠、矿产资源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2.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单矿生产规模明显扩大,生产系统明显优化,矿业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全省各类矿山总数比现在减少15%以上。
  3.矿业权设置科学合理,矿山企业产权明晰,矿区范围明确。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矿山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达到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转变矿业经济调控方式,政府对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提高。
  4.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被毁山体得到有效整治,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整合的原则。
  1.统筹兼顾,立足长远。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立足长远利益,着眼治本,积极稳妥开展工作,维护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作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或联合。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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