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穗府[2006]2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意见》(穗字[200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同)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居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广大居民群众当家作主,调动社区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将为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确保居民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区服务管理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队伍优良、职责明确、服务管理规范的自治组织,在创建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的“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有效对接与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良性互动的要求,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机制。老城区社区,继续完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各个工作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政府行政协管协办工作和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模式。“城中村”改制社区和商品房住宅社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站,配备专职人员,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由社区居管理。 (四)财务自主权。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组织居民活动经费、社区所得赞助资金及政府部门“费随事转”的有关工作经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管理和支配。有关财务核算可由街道设置专账代管,实行单据报销制度。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收支情况。 (五)不合理工作拒绝权。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工作有权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现阶段主要承担本意见规定的工作,未经区、县级市政府批准,政府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经批准和确认需要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完成的工作,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并将委托内容向居民公示,同时按照“费随事转”原则拨付相应的费用,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街道办事处不得随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分派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 (六)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权。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专职人员的撤换等,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权。经1/5以上选民或1/5以上户代表或1/3以上居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解聘不称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建议;街道办事处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不履行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提出罢免建议,对不称职的专职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辞退。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由社区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表决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