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本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型社会活动的范围 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馆(场)、公园、风景游览区、广场、公共道路、社区等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下列预计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群体性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庙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节日庆典、焰火晚会等庆祝活动; (五)订货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开放性商贸活动; (六)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内部活动,宗教场所内的宗教活动,以及影剧院、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的正常营业活动除外。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举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者是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办者、协办者、场所提供者等对安全工作分工负责。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纪念性和公益性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者自行承担,公安机关对主办者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