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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事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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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21
【实施日期】 2006-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珠海市人事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发展,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为规范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经市政府领导批准,我们制定了《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事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珠府[2002]128号),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为了规范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在珠海创业的留学人员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每年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
  第三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 留学人员个人来珠海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包括留学人员为做大、做强在珠海所创办的企业而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及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珠海实施转化项目;
  (二)对留学人员在珠海实现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第四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申报对象是在珠海创业的留学人员,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已获得国外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留学人员。
  (二)留学人员在其创办的企业或入股企业中所占股份(含技术股) 20%以上,或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为2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报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者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的优秀项目,特别是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项目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产业化的发展前景;
  (三)申报的项目属下列领域之一:
  1.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技术;
  2.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3.现代通讯技术;
  4.光电子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保技术;
  8.其它高新技术以及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四)申请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企业必须是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的留学人员创办或入股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是注册成立时间在2-5年的留学人员创办或入股企业。
  第六条 创业前期费用补贴标准:
  (一)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但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贴;
  (二)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7万元的补贴;
  (三)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 贷款贴息额度标准:
  (一)贷款利息总额低于10万元的,可全部给予贴息,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贷款利息总额超过10万元的,则最多给予10万元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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