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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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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2006〕72号
【发布日期】 2006-06-21
【实施日期】 2006-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嘉兴电力局等八部门关于《2006年度嘉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2006年度嘉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我市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和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等八厅局《关于印发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06)39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第七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和今年国务院七部委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制止污染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各地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1.集中整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所有违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消除污染隐患。同时,要加强对保护区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整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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