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2006年修正) (1997年10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06年4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改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防伪技术产品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伪技术产品是指使用了防伪技术、以防伪为基本功能的产品。 法律、法规对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