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6〕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优化配置有限的停车资源,逐步缓解供求矛盾,解决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吸取观前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试点经验,在市区全面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目的 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完善价格管理机制,兼顾有车人群与无车人群利益,减少城内停车、减轻古城区压力,减少路内停车、方便行人和行车,提高车位利用率、减少供求矛盾,鼓励社会投资、促进增量扩张,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机制和管理体制,缓解“行路难,停车难”矛盾。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配置停车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对于绝大多数属于非自然垄断性质和非公益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放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通过宽松的价格政策,盘活现有存量停车资源,促进停车资源的增量扩张。 (二)发挥价格在配置停车资源中的调节作用。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车时间的不同,实行差别计费办法,鼓励城外停车、限制城内停放,鼓励路外停车、限制路内停放,鼓励夜间停车、限制白天停放,鼓励社会投资、限制垄断经营,改善古城区交通状况。 (三)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规范政府部门在收费管理方面的行政行为和经营者在收费服务方面的经营行为,促进停车收费管理有序、停车产业健康发展。 (四)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涉及广大群众和沿街商铺业主的切身利益。收费标准的改革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到位,将收费调整力度控制在消费者可承受的范围以内。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分类管理,逐步放开价格,引导生产要素向停车服务业合理转移。 改变现有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统一定价的现状,区别不同性质,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实施分类管理。 1.对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考虑维护有车市民和沿街商铺业主利益,住宅小区和占道停放的收费例外)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充分挖掘现有停车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建设。收费标准异常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 2.对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车站、码头、医院、学校、旅游景点、住宅小区等提供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其中属于政府投资建造的机动车停车场或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经营者可根据市场供需,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以此鼓励经营者向社会开放多余的停车泊位和停车时段,为建设单位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提供价格支持,同时防止消费者因选择余地小而可能受到的利益侵害。 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住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的、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区别不同情况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协商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或尚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同意,办理委托手续,明确收益分配。 3.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提供服务者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下放管理权限,提高价格部门为停车场服务的能力。 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统一制定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的收费管理和提供服务。 (三)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制定《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定价形式、定价依据、核准程序、免费范围、明码标价、赔偿责任和市、区价格部门的分工等作出明确规定(详见附件1)。 (四)适应现状、兼顾未来,改革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现状,并考虑价格政策调整后的引导作用,对现行结构比较单一、比价不够合理、政策不够灵活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改革,制定新的“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1.实行差别计费。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按照不同的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车时间,实行类别差价、地区差价、等级差价、时间差价,并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和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2.推行计时收费。室内停车服务全部实行计时收费,鼓励室外停车服务实施计时收费。 3.兼顾承受能力。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根据“保持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稳定,提高车辆占道停放收费水平,适当调整其他场所收费标准”的原则,采取逐步到位的调价方法。 四、改革的时间安排 平江、沧浪、金阊三区于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改革意见,于同年8月底全部到位。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应结合当地情况,同步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 五、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的几项配套措施 (一)制定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使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法可依。 (二)尽快明确苏州中心城区停车系统规划,制定建筑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加快停车场库建设。 (三)加快建设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和停车诱导系统,并与信息亭联网,开通停车服务热线,及时提供停车服务信息,完善停车服务管理,增强道路通行能力,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 (四)坚持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建立城乡换乘中心并配套大型免费或低收费的停车场,缓解古城区交通压力。 (五)公安、城管等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