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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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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汉政办发〔2006〕45号
【发布日期】 2006-06-21
【实施日期】 2006-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陕法治办发(2003)12号文件和陕政办函(2006)4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办根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办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办设秘书处,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市政府委托,就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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