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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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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明政文〔2006〕61号
【发布日期】 2006-06-22
【实施日期】 2006-06-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政文〔200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强化政府服务

  (一)市政府成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协调辖区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落户我市的生物医药企业及其发展项目提供有效服务,并负责对落户我市的生物医药企业、生物医药项目进行认定。

  (二)对加工企业生产所需要的配套条件,特别是药源基地建设,市、县二级政府予以组织协调,使加工企业与配套基地建设同步进行,确保原料供给。

  (三)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的生物医药项目,由市、县政府组织专项小组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无偿服务。各种证照、规费手续,属市、县审批的事项,由专项小组在短期内代办;属国家、省审批的事项,由专项小组无偿协助企业申办。

  二、保障发展用地

  (四)在三明市区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重点县统一规划建设生物医药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对入园企业和项目享受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3)56号)和《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03)62号)中规定的供地优惠政策。

  (五)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定额指标的生物医药项目,其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预审报批、优先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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