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南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各行政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破坏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县政府部门是指县政府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政府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第四条 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县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