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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垃圾和渣土清运工作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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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6-22
【实施日期】 2006-06-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垃圾和渣土清运工作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对垃圾和渣土清运工作的管理,根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对垃圾和渣土清运工作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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