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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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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村办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6-22
【实施日期】 2006-06-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村务公开领导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村发[2005]2号),结合上海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郊区改革、发展郊区经济、维护郊区稳定、促进郊区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局,通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完善机制,进一步贯彻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示范标准
  (一)民主选举程序规范。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对本届村的财务认真进行审计。村委会换届选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村民的推选权、选举权、直接提名权、投票权、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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