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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督查工作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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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6]62号
【发布日期】 2006-06-22
【实施日期】 2006-06-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督查工作操作规程

   为保障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的顺利畅通,提高绿色通道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经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批准,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督查组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督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一、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各县、城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二、绿色通道项目的投资企业、投资者及相关人员;
  三、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其它单位、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绿色通道项目在洽谈、引进、申办、审批、办证、建设等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均属督查范围。主要督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在洽谈及引进过程中的情况;
  二、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策、决议、纪要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进入绿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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