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督查工作操作规程 为保障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的顺利畅通,提高绿色通道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经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批准,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督查组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督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一、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各县、城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二、绿色通道项目的投资企业、投资者及相关人员; 三、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其它单位、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绿色通道项目在洽谈、引进、申办、审批、办证、建设等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均属督查范围。主要督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在洽谈及引进过程中的情况; 二、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策、决议、纪要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进入绿色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