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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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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06-22
【实施日期】 2006-06-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
青政发〔2006〕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小康社会为目标,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就业。

  (二)目标任务。在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就业的同时,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在努力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加强职业能力体系建设,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素质就业,增强就业稳定性;在促进就业的同时,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十一五”期间,全市年均实现城乡就业2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就业试点,“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全市城乡统筹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三)继续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建立完善市场导向促进就业机制,延伸和拓展促进就业政策范围。继续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积极开发政策扶持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建立具有长效性的就业政策体系。

  (四)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底,下同)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对2005年底以前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按照青政发(2004)4号文件确定的发放范围执行。本《意见》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行作废。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优惠政策规定停止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有条件的区市也应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将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小额贷款担保范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银行的新模式。要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办法。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降低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有关协作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发放小额贷款工作效率。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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