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公安分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财政局: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