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正) (2000年11月13日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3日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体现全市人民的意志,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市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应当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市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情况;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 (七)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事项以及重大工作情况;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的处理以及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九)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重大申诉和意见; (十)对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撤销; (十一)对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的撤销;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撤销和接受辞职事项; (十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四)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许可;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 (十七)市一级地方荣誉称号的授予;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