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6年修正) (2000年11月13日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3日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忠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人选。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第五条 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 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撤换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 第九条 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的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