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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06-23
【实施日期】 2006-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沪水务[2006]5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根据你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同意将原市滩涂管理处执收的“滩涂有偿使用费”调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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