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06-23
【实施日期】
2006-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沪水务[2006]5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根据你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同意将原市滩涂管理处执收的“滩涂有偿使用费”调整由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