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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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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06-23
【实施日期】 2006-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黑政发〔2006〕5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合理开发和使用城乡劳动力资源;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大力发展“打工经济”,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要使农民工最低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工资,争取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率争取达到90%以上;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三、基本原则
  (一)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彻底消除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和体制性障碍,确保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提高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作用,为农民工的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三)发展经济,增加就业。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立“六大基地”和“哈大齐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的经济发展战略,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提供就业岗位。
  (四)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坚持农村富余劳动力异地就业与就地就近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既积极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异地转移就业,又鼓励和扩大农村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管理,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积极研究和探索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六)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建立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四、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全面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劳动者权益告示牌,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做到有诉必查,有拖欠工资的案件及时处理。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封存或扣押其财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恶意欠薪逃匿者,公安机关要协助予以追捕,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切实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对其实施在建工程停工、吊销施工许可证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等行政处罚外,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探索面向所有行业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尽快制定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监控办法,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
  (三)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要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因工作需要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假日继续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不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实行特殊工时或综合工时工作制。
  五、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向企业和农民工免费发放。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用工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在全省建立用工登记制度,推动各类企业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人员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包括登记已招用人员)备案,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鉴证手续,确保用工合法。企业报税前,劳动保障部门要首先对其用工登记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履行情况(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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