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已于2006年6月7日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6月7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近期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核办理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发现以下问题:一是企业报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等申请资料,表内务栏数据与账册的相关数据不匹配;二是企业核算的投入掺废比例不准确;三是对综合利用的废弃资源界定理解不一致,将不属于综合利用范围的其他物质计入综合利废资源,从而虚增了掺废比例。为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水泥生产企业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