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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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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06〕101号
【发布日期】 2006-06-23
【实施日期】 2006-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洛政〔2006〕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今年承诺“十件实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有效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洛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市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科学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和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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