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粤府法(2006)37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面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工作,并由市府法制局会同市经贸局具体负责组织有关清理工作。为了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东莞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