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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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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政办发〔2006〕64号
【发布日期】 2006-06-23
【实施日期】 2006-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64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制定的《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房地产市场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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