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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述职报告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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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24
【实施日期】 2006-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述职报告的处理办法
(2006年6月24日曲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述职报告的处理在中共曲靖市委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 年度述职报告的处理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述职报告的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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