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 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担负起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