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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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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6-24
【实施日期】 2006-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发〔200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开口费、开户费、增容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供热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组成。淄博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征收标准见附件,其它区县征收标准参照执行。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淄博市五区、高新区的城市规划区和三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淄博新城区(指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世纪路以西,滨博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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