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危害后果的发生。 第三条 本委法制工作机构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 各责任追究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在权限范围内进行责任追究。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责任追究机构做好责任追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行为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范围: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二)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并被有权机关确认为行政执法错案的案件; (四)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并被有权机关确认为行政执法错案的案件; (五)自行确认为违法而撤销、变更、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