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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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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发〔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6-25
【实施日期】 2006-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州直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的管理,切实提高驾驶人员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州直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进行规划,并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中心、班)实行准入资格管理。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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