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兴国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21日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兴国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责任制,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诚信和责任的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