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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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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06〕206号
【发布日期】 2006-06-25
【实施日期】 2006-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者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海域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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