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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26
【实施日期】 2006-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
(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
  二、第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
  三、第四条修改为:“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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