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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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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06〕184号
【发布日期】 2006-06-26
【实施日期】 2006-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龙政综〔2006〕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林业行政环境变革,加快我市林业建设的步伐,确保生态稳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和升级,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的需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一、落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

  1、落实造林绿化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年度造林任务以责任通知书或行政契约的形式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并指导监督实施,确保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宜林荒山都能及时更新造林、中幼林能够适时得到抚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没有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2、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由市政府组织市检察院、监察局、林业局等部门对县乡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每个县抽查2-3个乡镇,检查内容包括造林绿化、林木采伐、林地征占、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案件查处、生态林管护等,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

  3、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分类经营思想意识,严管生态林的保护意识,取得林区群众的支持,生态林才能管理好,建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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