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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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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并档字[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6-26
【实施日期】 2006-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太原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并档字[2006]20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直机关、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太原市档案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确保我市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党政机关产生的电子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其他社会组织的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上,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以进行网络传递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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