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并档字[2006]20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直机关、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太原市档案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确保我市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党政机关产生的电子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其他社会组织的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上,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以进行网络传递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