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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实施《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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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葫政办发〔2006〕53号
【发布日期】 2006-06-26
【实施日期】 2006-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实施《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自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市总体情况是好的,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已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招投标活动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妨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46号),整顿和规范我市招投标市场,市政府决定成立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对我市招投标市场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明确各行政部门职责,建立统一、协调的招投标制度,依法开展招投标及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招投标活动。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深化投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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